裁判文书详情

刘*甲与曹某某等7人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曹**、张**、曹**、王**、王**、彭**、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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