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曹**、张**、曹**、王**、王**、彭**、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刘**与赵**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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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吴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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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禄XX与刘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温XX与巩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