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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XX与刘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禄XX诉被告刘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禄XX诉称,2012年3月21日,被告刘X因个人恩怨聚集多人与蔡XX一伙人打架,原告也被蔡XX叫去打架。在打架中,原告被被告刘X及孙X、胡XX、温XX、路X等人持凶器毒打致伤,先后在庆**民医院、西安**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42680元,交通费3600元,原告还需要康复治疗,一年后做二次手术,需今后治疗费15000元。因其他人及其亲属已经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做了赔偿。现要求被告刘X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今后治疗费共计9500元。被告刘X辩称,他参与打架、禄XX受伤均是事实,他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刘X与蔡XX之间因旧怨相互约定打架解决。约定之后刘X叫了孙X、胡XX、温XX、路X、李XX等二十余人,杨XX准备了打架工具钢管。蔡XX也纠集了禄XX等十余人,双方携带钢管,准备械斗。下午17时许,双方在正宁县XX乡XX村X组沟边一大场中械斗,打架中致禄XX受伤,在庆**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并先后在西安**医院就诊三次,在西**院做过CT检查等,共花医疗费37040.14元。其中胡XX已赔偿8500元,李XX、温XX、路X已各赔偿5000元,蔡XX赔偿7000元,杨XX、孙X各赔偿3520元(包括9000元今后医疗费)。下余医疗费8500元。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禄XX的医疗费8500元,由被告刘X予以赔偿。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X承担。

被告刘X自收到调解书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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