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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吴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与被告吴X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吴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X诉称:今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吴XX因工地电缆线一事与我丈夫发生争吵后,晚上我到被告家与其理论,被被告吴XX及其父吴X殴打,我先后在宫河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用5700多元,要求被告全部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吴XX辩称:我与原告的丈夫吴X亮因索要电缆线发生纠纷争吵属实,但晚上原告杨**借故到我家寻事,并睡在我家直至第二天在周家派出所调解下才离开。我并没有殴打原告,不负责赔偿其医疗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XX乡XX村X组人。2012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吴XX与原告之夫因电缆线丢失发生争吵。晚上原告杨XX到被告吴XX家理论此事,与被告吴XX及其父吴X发生纠纷,互相撕扯致原告杨XX头部及右腿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先后在宫河卫生院、县人民医院进行诊治,花医疗费4036.90元。另查明,原告在住院期间被诊断为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多处软组织损伤、高血压、急性胆囊炎并结石,并同时治疗。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吴XX赔偿杨XX医疗费1100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杨XX负担150元,吴XX负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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