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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