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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高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2013年3月10日下午,因被告所建的XX村XX组新农村东南户砌院墙要占用我的一块承包地,经我与被告协商双方达成了用地协议,被告当时就让我在其书写的协议上签了字。当晚我将协议内容告诉在外地打工的妻子,她坚决不同意协议。第二天,我将被告叫到我家,要求修改协议,被告则不同意修改。我要求购买被告修建的新农村房屋,被告也同意给我售房,双方在协商房屋价格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我当时坐在炕上,挥手让被告出去,被告就上前捏住我的脖子,用两膝盖顶在我胸部,将我压在身下,幸好被前来窜门的张XX拉开。接着我就向永**出所报了案,在XX镇卫生院住院治疗9天。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240元、住宿费100元、营养费180元,共计486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XX辩称:2013年3月10日,原告与我达成了用地协议,第二天早上又以其妻子不同意协议内容为由反悔,经我好言相劝,原告才同意协议。下午1时许,原告又叫我去他家,要求购买我修建的新农村房屋,因双方对于房屋价格无法达成共识,原告再次表示反悔协议,并从炕上下来将我往出门外推。我当时非常生气,上前捏住原告的脖子,原告睡在了炕上,还用脚蹬我,我就用膝盖顶在了原告的大腿上,以免他用脚再蹬我,接着就被张XX拉开。原告先动手推我,我才还手打原告,我是正当防卫,故对原告的损失分文不予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因高XX修建的XX村XX组新农村东南户砌院墙需占用李XX的一块承包地,双方经协商达成了用地协议,李XX当时就在高XX书写的协议上签了名。第二天,李XX以其妻子不同意协议内容为由要求修改协议,高XX则不同意修改。李XX又要求购买高XX修建的新农村房屋,高XX也同意售房,双方在协商房屋价格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高XX就上前将李XX拉倒,捏住李XX的脖子,用膝盖在李XX的胸部顶了两下,接着被前来窜门的张XX拉开。原告在XX镇卫生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1、外伤性头痛;2、胸部软组织损伤;3、慢性胃炎;4、心律失常(窦**动过缓),共花医疗费1165.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XX于2013年6月13日前赔偿李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4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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