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徐**与被执行人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张**、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13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履行了(2012)正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