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张**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徐**与被执行人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张**、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13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履行了(2012)正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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