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XX与张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诉被告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杨XX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与其同学二人来到我家,向我索要其母亲的医疗费1000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将我打伤,后我被家人送往庆**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32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医疗费32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900元、交通费800元、食宿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以上共计9600元。被告张XX辩称:2012年9月份,原告将我母亲打伤,花医疗费1000余元。2013年4月19日,我和同学二人去原告家问原告为什么打伤我母亲,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就用自家的东西砸自己的头,致其受伤,我根本没有打原告。所以,我不赔偿原告的医药费等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母亲因琐事发生打架。2013年4月19日,被告回家得知此事,去原告家中质问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原告受伤。随后,原告在正**医医院治疗1天,又转往庆**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共花医疗费2377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杨XX赔偿张XX医疗费800元。

上述协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限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杨XX、张XX各承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