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XX与被执行人魏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XX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袁**、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明明诉仵博博、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颉海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XX与穆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XX与彭*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XX与魏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徐XX与张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XX与陈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