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XX与魏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XX诉被告魏XX、朱XX、魏X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军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被告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魏X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原告诉称

原告赵XX诉称:2013年4月10日中午,原告正在家里吃饭时,被告魏XX闯进原告家,谩骂原告,并将原告打伤。之后,被告朱XX、魏X利也赶来殴打原告。事后,原告先后在永和镇卫生院和正**医医院共住院28天,花医疗费10027元。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仅支付原告医疗费8200元后,再拒绝赔偿。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7元、误工费2130元、护理费2130元、交通费320元、住宿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560元,出院后误工费6390元,今后医疗费2000元,共计16577元。

被告辩称

被告魏XX辩称:被告和原告丈夫系亲兄弟关系。2013年4月10日,因耕地之争被告质问原告时,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双方均受伤。被告妻子和儿子并没有打原告。4月12日,被告陪同原告在正**民医院门诊检查伤情,花去1000多元。且被告已支付原告现金8200元。现被告同意再次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其他费用3000元。

被告朱XX未答辩。

被告魏X利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中午,被告魏XX因耕地纠纷去原告家质问时原告时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致原告受伤。在撕打过程中,被告朱XX、魏X利也参与其中,双方发生撕扯。4月10日下午,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11日,原告前往正宁县永和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外伤性头痛;2、多处软组织损伤;3、肋骨骨折。住院11天,花医疗费1835.50元。4月22日原告入住正**医医院继续治疗,初步诊断为:1、外伤反应性头痛;2、左侧肋骨骨折;3、左手无名指软组织损伤;4、左背部软组织损伤。住院17天,花医疗费6724.70元。4月12日、4月22日,原告在正**民医院检查,花医疗费768.20元。5月2日,原告前往庆**民医院门诊检查,花医疗费916.50元。8月21日原告在正**民医院复查,花医疗费113.10元。

另查明: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856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赵XX所花医疗费10358元、误工费1960元、护理费1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交通费230元,共计15628元,由被告魏XX赔偿11561元,已支付8561元,需再赔偿3000元,其余由原告赵XX自负。

案件受理费200元,被告魏XX自愿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限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