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XX与被执行人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XX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邓**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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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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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甘肃陇运**达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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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XX与杜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