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XX与被执行人花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花XX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本院认为
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原告唐**与被告张**、闫明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被告党拴印、党金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党拴印诉被告王**、刘**、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XX与甘肃陇运**达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师XX与杜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XX与王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X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XX与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