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拴印诉被告王**、刘**、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拴印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拴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拴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党拴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袁**、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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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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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艳诉被告张**、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