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颉**履行了(2015)正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李**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袁**、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与被告张**、闫明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被告党拴印、党金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党拴印诉被告王**、刘**、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