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颉海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颉**履行了(2015)正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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