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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下落不明,原告赵**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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