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诉被告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告同意赔偿医疗费。
查明:2013年6月23日下午,惠**(杨**之妻)与惠**(惠**之姐)因地界发生纠纷,2013年6月24日晚上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惠**得知后赶到惠**家里时与杨**发生争吵及撕打,导致杨**受伤住院治疗11天。2013年8月12日,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颈部损伤系轻微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惠**赔偿原告杨**医疗费38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