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诉被告韩**、韩**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李**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原告陈**、张**、王**、张静诉被告方万*、方**、马**、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文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伊犁三**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汪某某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单**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与于来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