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胡某某与王某某、汪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李某某、胡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