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路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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