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丁某某与被告李*、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丁某某自称所诉被告诉讼主体不适,遂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谈**与被告吴**、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杜*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红红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漫粉兰与辛**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田某某与叶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张**、王**、张静诉被告方万*、方**、马**、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文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伊犁三**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路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