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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丁某某与被告李*、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丁某某自称所诉被告诉讼主体不适,遂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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