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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杜*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7日原告在承包地里耕种,被告以原告耕种的土地为其所有为由,来到原告的承包地内用拳头击打原告的胸部及面部。原告及时报警,当时原告雇佣虎洞卫生院的救护车将原告送往**民医院治疗,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2009元,后在庆城等地检查。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09元,误工费7050元,护理费705元,住院伙食费补助费4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11464元。此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小麦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时间合适。以前是由南向北耕种,贾塬推地推成由东向西耕种,原、被告还没有将地分开。原告耕种时占用了被告的土地,被告将原告打伤属实,将其种在被告地里的麦子收了也属实。原告告因土地闹事,把土地处理好,原告的医疗费被告同意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原、被告因耕种土地发生口角,被告击打了原告的胸部、面部及下腹部。事发后原告家人租用虎洞卫生院的救护车将原告送往**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头部外伤、头皮软组织挫伤,2.胸壁软组织挫伤,3.下腹部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10天,花医疗费1933.30元(含租用虎洞卫生院的救护车费),在环**医院治疗期间曾赴庆**民医院检查,花医疗费594元。原告共花医疗费2527.3元.

另查明,在本次纠纷发生前,原告将被告所种两亩草翻毁,被告将原告所种的未成熟的两亩小麦收割。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和住院病历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土地纠纷引起打架,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遇事不冷静与被告发生口角,引发事端,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原告小麦损失与被告草损失相当,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小麦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医疗费2527.30元、误工费705元、护理费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共计4337、30元,由被告杜**赔偿3469.8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负担50元,被告杜**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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