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陈**、乔有有、乔香香与被告乔**、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有有、乔香香法定代理人(母亲)徐**下落不明,无法出庭,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陈**、乔有有、乔香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陈**、乔有有、乔香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全额退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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