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陈**、乔有有、乔香香与乔**、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陈**、乔有有、乔香香与被告乔**、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有有、乔香香法定代理人(母亲)徐**下落不明,无法出庭,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陈**、乔有有、乔香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陈**、乔有有、乔香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全额退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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