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代理人龙腾位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欲先和被告进行私下协商,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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