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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代理人龙腾位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欲先和被告进行私下协商,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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