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白**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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