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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与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秀梅诉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因原告需要继续治疗,待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遂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丰**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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