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秀梅诉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因原告需要继续治疗,待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遂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丰**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乔**、陈**、乔有有、乔香香与乔**、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陈**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康*与被告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郑**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谈**与被告吴**、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杜*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红红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漫粉兰与辛**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