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漫粉兰与辛**健康权纠纷一案,环**法院于2011年04月27日作出(2011)环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1年0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辛**赔偿漫粉兰医疗费等共计4047.1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辛**交清了全部案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环县人民法院(2011)环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