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王**、张*诉被告方万*、方**、马**、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张**、王**、张*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张**、王**、张*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张**、王**、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张**、王**、张**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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