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文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李*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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