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田*与被告叶某某、叶*、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经村组织调解,双方矛盾已得到了解决。2013年10月23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某、田*撤回对被告叶某某、叶*、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田*各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