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郑**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王**、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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