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称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钟**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乔**、陈**、乔有有、乔香香与乔**、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陈**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罗**、辛兰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王**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康*与被告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丰**与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郑**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谈**与被告吴**、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