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陈**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称与被告已私下调解处理,遂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陈**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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