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梅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欲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漫粉兰与辛**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田某某与叶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秦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张**、王**、张静诉被告方万*、方**、马**、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文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伊犁三**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汪某某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