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本案被告非对其实施侵害之本人,现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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