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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薛**健康权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与上诉人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4)礼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礼县人民法院(2014)礼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礼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元,退还上诉人冯某54元,退还上诉人薛*5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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