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静执字第110号李**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父亲×××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存款账户(账号为××××××),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父亲×××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元,并解除对×××在该社账号为×××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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