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付**、王**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因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吴**等与被上诉人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剡能花与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卢**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党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甜甜诉樊生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