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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甜甜诉樊生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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