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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徽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14)徽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党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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