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徽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14)徽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党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付**、王**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吴**等与被上诉人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剡能花与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赵*等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龙武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台**与韩**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