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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与韩**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台**因与被上诉人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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