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台**因与被上诉人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付**、王**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吴**等与被上诉人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乔**、陈**、乔有有、乔香香与乔**、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尹**、尹*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罗**、辛兰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薛**健康权二审裁定书
安**与王**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