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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赵*等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为与被上诉人赵*、潘*、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致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00元退还上诉人任*。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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