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为与被上诉人赵*、潘*、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致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00元退还上诉人任*。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付**、王**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吴**等与被上诉人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台**与韩**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尹**、尹*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罗**、辛兰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薛**健康权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