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剡能花与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剡*因与被上诉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剡*家的狗将被告母亲李**咬伤。4月30日一早原告剡*又到被告家叫骂,与杨*发生了争吵,在争吵时剡*倒地受伤。西和**派出所认定剡*损伤为轻微伤,但无证据证实杨*有有违法行为,作出了对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符合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素。本案中仅有损害事实存在,但原告的损害是否是被告造成、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原告均无证据证明。《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剡*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告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1、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错误,本案中,上诉人剡*的伤情如何形成,本案事实是否清楚,需经合议庭按照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定才知。2、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二至第四组证据”是复印件为由不予采信错误。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该证据原件,经被上诉人质证,并未对该原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庭也核实了该原件,故原审判决认定有误。二、原审释证错误。对上诉人提交“不予处罚决定书”释证错误,该证据证明了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上诉人被被上诉人推倒致伤的事实。该决定书中派出所只认定了双方发生争吵,上诉人倒地受伤,该受伤被认定为轻微伤的事实,但派出所却以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该伤的来源为由认定被上诉人无违法行为,导致上诉人的受伤来源不可知的怪论。本案中,上诉人系被上诉人推到摔伤,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不结合上诉人的陈述以不予处罚决定书中错误观点认证错误。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因程序违法、释证错误,必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从侵权构成的四要件分析,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庭的支持。因为被上诉人争吵推搡的行为,造成上诉人肋骨骨折,被上诉人有过错。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由杨*承担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28972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答辩称,一、原审程序合法,并无违反程序之处。二、被答辩人提出“原审释证错误”的说法,也不能成立。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撕扯的事实,被答辩人咒骂,答辩人也从未还口,更不用说将她推倒在地。派出所的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准确。三、原审法院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剡*因伤住院,但其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其因伤住院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身体所受伤害系被上诉人杨*所为,故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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