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因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赵**、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法庭虽进行了质证,但未评议认证;2、赵**提交米**证明其不在现场的证言,未经认证却在本院认为中予以采信不当;3、实体处理以张**没有赵**、赵**实施侵权的直接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欠妥。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实体判处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