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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与张**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尉某某与被申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宁**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尉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6月6日,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庆检民(行)监(2014)6210000001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显失公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宁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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