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党拴印、党金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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