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郑**、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承担,其余250元退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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