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袁**、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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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彭*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XX与魏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