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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X与穆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穆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石XX与被告穆XX、穆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XX、石XX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XX、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XX、石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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