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小*与刘军政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刘军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军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2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刘军政于2014年3月5日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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