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张**、杨**、闫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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