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XX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党拴印诉被告王**、刘**、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小*与刘军政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宋**与张**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郑**、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艳诉被告张**、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XX与樊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XX与冯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X与史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XX与杨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